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臺教社(四)字第1122400253A號令修正發布
(自即日起生效)
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行語文教育,培養國人本國語文能力及學習興趣,辦理全國語文競賽(以下簡稱本競賽),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競賽之舉辦及相關事項,應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並受本部之監督及考核。
三、本競賽名稱為中華民國○年全國語文競賽。
四、本競賽大會會長由本部部長擔任;副會長由文化部部長、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承辦直轄市、縣(市)首長擔任。
五、本競賽採初賽、複賽及決賽三個階段辦理:
(一)初賽:辦理學生組初賽時,直轄市得以區為競賽單位;縣(市)得以鄉(鎮、市、區)為競賽單位辦理,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得視實務狀況辦理或不辦理。
(二)複賽: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
(三)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本部主辦,有關機關(構)協辦,並由直轄市、縣(市)依附表承辦。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務狀況逕遴選教師組、社會組各組各項代表參加決賽。
直轄市各語言各項各組決賽參賽人數以二人為限,縣(市)以一人為限。
各競賽單位辦理本競賽應組織評判團隊,負責評判事宜。
學生組原住民族語各項比賽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務狀況辦理或不辦理初賽、複賽,如有學生表達參賽意願者,則應辦理。
六、本競賽之決賽於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舉辦,其賽程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
七、本競賽各階段辦理單位,應規劃符合各項競賽所需之競賽場地。
八、本競賽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因故須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時,應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九、本競賽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應於本競賽舉辦前,成立競賽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其成員如下:
(一)承辦直轄市、縣(市)首長(兼任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本部相關單位代表。
(三)有關機關代表(得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四)承辦直轄市、縣(市)代表三人至五人。
(五)其他由本部依需要推薦相關學者專家五人至九人。
前項籌備會成員名單,由本競賽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報本部核定。
十、籌備會任務如下:
(一)於比賽半年前公告競賽實施要點,並架設專屬網站。
(二)籌備本競賽相關事務,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主任委員聘任之。
(三)組織評判團隊,並置大會評判長一人,並得視需要增置副評判長一人。
(四)本競賽各競賽項目評判,得由有關機關及各參賽單位推薦具該項目專業素養者,經籌備會遴選報本部核定後,由籌備會聘任之。各項各組應置評判組長一人,由其負責講評及處理相關事宜。
(五)本競賽各競賽項目命題及審題委員,得由有關機關及各參賽單位推薦具該項目專業素養者,經籌備會遴選報本部核定後,由籌備會聘任之。
(六)組成競賽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十一、本競賽舉辦經費,由主(協)辦機關編列預算分攤支應。
十二、本競賽之競賽項目、組別及競賽員資格如下:
(一)項目:
1.演說。
2.情境式演說
3.朗讀。
4.作文。
5.寫字。
6.字音字形。
(二)組別:
1.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十五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2.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滿十八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3.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二十歲,及五專前三年之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4.教師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5.社會組:除前四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三)競賽員資格:
1.學生、教師以其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為依據,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2.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教師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3.社會組以戶籍所在地(至○年○月○日前須設籍六個月以上)、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或就讀學校所在地為依據,應選擇以上所在地其中之一,報名參加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競賽。
4.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於競賽年度近五年內二度獲得第二名至第六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自一百零八年起曾獲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
5.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一項為限,且不得跨語言、跨組報名。
十三、申評會受理競賽員資格或競賽相關之申訴,其成員如下:
(一)大會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召集人)及副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副召集人)。
(二)由本部依需要推薦學者專家或相關行政人員三人至八人。
(三)承辦直轄市、縣(市)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申評會之組織及運作、申訴範圍、流程等,由承辦直轄市、縣(市)擬訂該年度申訴規則,併成員名單報本部核定。
十四、本競賽決賽之獎勵如下:
(一)個人優勝獎:依本競賽舉辦原則規定頒發獎狀,獎狀應載明○年全國語文競賽、承辦直轄市、縣(市)、競賽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至○月○日),由會長署名,獎狀上方應印有競賽會徽。
(二)承辦直轄市、縣(市)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三)參與本競賽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直轄市、縣(市)依其規定辦理。
(四)參賽單位人員及優勝競賽員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十五、本競賽競賽員如被取消資格,其已領取之獎狀應繳回本競賽承辦直轄市、縣(市)。
十六、承辦直轄市、縣(市)應為評判人員、參賽單位隊職員及大會工作人員等參與本競賽所有人員辦理保險。
十七、承辦直轄市、縣(市)應於本競賽結束後三個月內撰妥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籌委會組織成員、籌備處工作小組名單、參賽單位人員名單、競賽種類(項目、組別)、競賽成績、參賽人數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包括初複賽人數)、競賽人數統計(以競賽種類統計)與檢討及建議等。
十八、本競賽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應依本原則及競賽需求訂定實施計畫及實施要點,並報本部核定。
全國語文競賽各縣市輪辦表
辦理年度 |
縣 市 |
辦理年度 |
縣 市 |
99 |
桃園縣 |
118 |
臺南市 |
100 |
高雄市 |
119 |
臺東縣 |
101 |
彰化縣 |
120 |
臺北市 |
102 |
臺中市 |
121 |
新竹縣 |
103 |
雲林縣 |
122 |
桃園市 |
104 |
新北市 |
123 |
屏東縣 |
105 |
苗栗縣 |
124 |
高雄市 |
106 |
臺南市 |
125 |
嘉義市 |
107 |
嘉義縣 |
126 |
臺中市 |
108 |
臺北市 |
127 |
彰化縣 |
109 |
南投縣 |
128 |
新北市 |
110 |
桃園市 |
129 |
雲林縣 |
111 |
新竹市 |
130 |
臺南市 |
112 |
高雄市 |
131 |
苗栗縣 |
113 |
花蓮縣 |
132 |
臺北市 |
114 |
臺中市 |
133 |
嘉義縣 |
115 |
基隆市 |
134 |
桃園市 |
116 |
新北市 |
135 |
南投縣 |
117 |
宜蘭縣 |
136 |
高雄市 |
註:決賽除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外,偶數年由直轄市及準直轄市輪辦;奇數年由一般縣市輪辦。
|